.分類:華德福教育2011/04/08 10:40
.感謝人智學健康社群協會為教育部催生家長教育選擇權的重要法案之順利推動奔走
 


公立中小學公辦民營委託經營是一些偏鄉學校與社區最後的一個保障
 


小學校在未真的被宣判無法再經營 實不宜立即裁撤
 


應該給予機會看學校有否再創生機
 


但前題是要各縣市有此自治條例通過
 


希望各縣市政治人物要有政治良心 迅速通過此一自治法規
 


茲參考教育部新聞~


 


促進教育多元化、提供家長選擇權 - 教育部部務會報審議通過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  


  


 


 


 分類  綜合類
  單位聯絡人  陳姿吟 


 


 


 發布日期  97-12-14


  聯絡電話  02-77365583


 


 


  電子信箱  tzuyin@mail.moe.gov.tw


 


 


 


教育也可以公辦民營,引進民間創意與資金,活絡教育,教育部第 621 次部務會報審議通過「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 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促進教育實驗及教育多元化,發展教育特色, 不僅提供家長選擇權,同時也是有理念、有愛心之教育人士實現教育夢想的園地。
 


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三項均有明文,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此類教育體制改革,亦符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所建構之「去任務化」、「地方化」、「法人化」及「委外化」等行政組織改造方向。惟鑑於以現行地方自治法規作為法源依據,具有侷限性,無法排除中央有關教師資格、待遇、退休、撫卹及權利保障等法律之適用,易使受託學校定位不明確 ,致主管機關、學校、學生及教職員等權利義務難以釐清。
 


教育部表示, 本於立法之宏觀視野,國民教育固然屬地方教育事務,而應尊重地方自治權限,惟關於國民教育委託辦理之立法,有提升至中央法律規範位階之急迫需要; 因此,教育部擬具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期望賦予委託辦學較大之彈性及明確定位受託學校屬性,以釐清其相關權利及義務,進而落實委託私人辦理國民教育。
 


教育部亦表示,第 621 次部務會報通過「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將於近期函報行政院審議,期以本條例立法, 落實 教育改革理念, 形塑教育多元發展及活化受託學校辦學,使學生獲得具教育特色的教學內容及多元學習課程之教育機會。
 


 


 附件下載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總說明.doc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doc


 


廖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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