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3.18--鼓勵民間參與經營教育事業說帖—為「雲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草案」催生並建言
鼓勵民間參與經營教育事業說帖--為「雲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草案」催生並建言(載點如下連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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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51雲林縣斗六市太平路99號
大藏聯合建築事務所 (雲林辦公室 )
鼓勵民間參與經營教育事業說帖
—為「雲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草案」催生並建言
一、立基點
(一) 促進教育多元化、提供家長教育選擇權
因應國家教育政策,促進教育多元化、提供家長教育選擇權,教育部部務會報早已於97年12月14日審議通過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並已提送行政院審議,期以本條例立法, 落實教育改革理念,形塑教育多元發展及活化受託學校辦學,使學生獲得具教育特色的教學內容及多元學習課程之教育機會。
該草案規範,公立國中小委外辦理,可透過「承租」、「興建營運移轉BOT」、「委託管理」、「特許」四種方式訂約委辦,校產土地仍屬公有,學校興建與營運管理,可由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訂約辦理。相關契約須經地方議會備查,確保沒有公產圖利問題,而且可在契約中防範學雜費、代收代辦費等收費浮濫的弊端。
(二) 公辦民營將為社區發展及小校轉型開啟另一契機
受少子化影響,國內愈來愈多學校出現裁併趨勢。小校裁併是教育部既定政策,2006年雲林縣為舒緩此壓力,原小校裁併計畫納入新通過之「雲林縣小型學校轉型優質計畫」中,期望藉由轉型找出小校的特色;但實施幾年來,轉型優質計畫執行面臨發展的瓶頸,不得不思考教育資源分配的問題。
在雲林海邊、山邊的農村持續人口外流,如今不僅實質環境老舊殘破,人氣也稀微衰弱,而最令人不忍的是農村的文化無以為繼。學校是社區的精神支柱,如果學校裁併了,年輕人口更回不來;如此農村衰敗將更快速地惡性循環。
有無適當的謀生機會是決定農村能否吸引人力留住或回流的最根本因素,更重要的是,要有健康自然優質的教育環境,提供培養更優秀的下一代,建構身心舒適的生活環境、養生安老的醫療設施、便捷的交通條件。年輕的力量進入農村,則社區營造自然增添許多生力軍,地方的人、文、地、產、景各項課題有人照料,農村便能隨之「再生」。
學校教育品質提升、產業提升和社區發展息息相關,密不可分。公辦民營法將為農村小校轉型及社區發展開啟另一契機,據了解目前已有許多家長已有共識及需求,盼能爭取多元化教育及健康社區營造的機會,需要縣議會支持通過本縣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草案。
這些家長懇請議員們能一起來大力幫忙本縣教育及農村的發展。
二、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目前已有部分縣市已開辦國中小公辦民營或特許私人辦學的成功案例,例如:宜蘭縣政府委託人智學教育基金會辦理縣立慈心華德福中小學、宜蘭縣政府委託佛光山文教基金會辦理縣立人文中小學、新竹縣政府委託私人辦理縣立大坪國小。縣市政府均希望藉此減輕教育財政負擔,另一方面也可引進更多元的辦學模式增加優質教育人口,活絡社區經濟。
三、教育部學校公辦民營條例及相關地方自治法規彙整比較
| 法規名稱 | 發布時間 | 適用範圍 | 政府與民間權利義務 |
教育部相關條例 |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 | 教育部部務會報審議通過 97.12.14發布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 受託學校屬公立學校,得由主管機關提供同等學校相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學費比照公立學校。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總說明 | 教育部法規委員會97年6月9日討論版 | 實驗國小、幼稚園、國中及高中 | 公立實驗教育學校得採用公辦民營 | |
相
關
地
方
自
治
法
規 | 宜蘭縣屬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 | 民國90年1月9日公布 | 國民中小學,以特殊學校、實驗學校為優先 | 1.承租模式:申請人支付土地、建築物、教學設備租金予政府,學費自訂。 2.特許模式:政府提供同等學校相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學費比照公立學校。 |
新竹縣立各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試辦計畫 | 民國91年8月1日公布 | 縣立各級學校 | 委託試辦學校屬公立學校;學費比照公立學校。 | |
桃園縣立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 民國92年1月14日公布 |
| 1.委建學校:BOT型態 2.委管學校:OT型態 | |
台南市獎勵私人興學自治條例 | 民國89年10月2日公布 | 國民教育階段學校,完全中學及幼稚園亦適用之 | 政府提供校地,特殊學校酌予補助教學設備費。 註:公辦民營BOT型態 | |
台中市立中小學委託民營自治條例 | 民國92年7月21日公布 | 市立中小學 | 1.公有民營:BOT型態 2.承租經營:OT型態 | |
嘉義縣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 民國94年4月14日公布 | 縣立學校 | 1.委設學校:BOT型態 2.承租學校:OT型態 | |
高雄縣鼓勵民間參與經營教育事業自治條例 | 民國89年5月23日公布 | 國民中小學、 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 | 縣府提供土地、建築改良物、教學設備;經營者提供百分之五名額,依公立學校收費標準收費,以學區持有清寒學生證明者優先。 | |
台北縣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自治條例 | 民國92年2月24日公布 | 國民中小學 | 縣府提供土地、校舍、及教學設備;委辦學校學雜費不得逾同級私立收費標準。 | |
台中縣政府鼓勵民間參與經營教育事業條例 | 民國90年1月16日公布 | 國民中小學、 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 | 縣府提供土地,建築改良物、教學設備視情況而定;經營者提供百分之五名額,依公立學校收費標準收費,以學區持有清寒學生證明者優先。 |
四、莫為飛天事件錯失良善法案,委辦學校另有配套措施把關
縣府有意引進飛天藝術學院落腳拯民國小,為了克服該校設立高中難題,計畫以麥寮高中名義設拯民藝術分校因應,由於溝通不良,引起地方反彈。部分議員質疑此法是為飛天藝術學院量身定作,因此造成該法案無法順利通過,十分可惜。
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只是一個開啟的窗口,並不是通過此法案,縣政府就可以任意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教育部在條例中亦訂定學校委託辦理的評估及申請辦學者的評選辦法,將為公辦民營作品質的審慎把關。
(註:為提升專案評估之正確性,有擴大參與層面之必要,爰於第一項明定參與專案評估之人員,包括學者、專家、地方社區人士、家長或相關人士等,使其於評估階段充分表達意見,以便爭取民意支持。另為建立公平及公正之評選過程,及維繫辦學品質,爰於第四項明定由學者專家初審,並由地方政府依教育基本法所成立之教育審議委員會進行複審。)
五、「雲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草案」修改建言
依據教育部訂定法案的精神,並參考其他已辦理縣市的經驗,建議雲林縣政府針對本草案做如下調整:
(一)配合國家教育政策—推動高中職社區化及十二年一貫國民基本教育, 建議將高中納入本法案適用範圍
教育部草擬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亦明列公立實驗教育學校得採用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包括實驗國小、幼稚園、國中及高中),為迎頭趕上國家教育政策,加速雲林縣教育改革,建議本法案名稱修改為「雲林縣立各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草案」。 適用範圍擴及:國民教育階段學校,完全中學及幼稚園亦適用之,以特殊學校、實驗學校為優先。
(二)開啟多元型態的公辦民營模式
建議透過「承租」、「興建營運移轉BOT」、「委託管理」、「特許」四種方式訂約委辦,校產土地仍屬公有,學校興建與營運管理,可由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訂約辦理。其中「特許模式」最能確保偏遠地區學童比照公立學校學費的權益(政府提供同等級學校相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學費比照公立學校),建議國民中小學、高中職進修部及特殊教育學校盡量採用之。「特許模式」在宜蘭縣首開前例,已有多年成功經驗,吸引外縣市學生家長遷移就學,造就農業鄉鎮人口回流,刺激當地經濟成長,人民生活素質提升的奇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