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2日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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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黃崇銘,台灣青年智庫學會秘書長。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黃崇銘

繼雲林縣古坑鄉長被家長罵哭後,古坑國中校長在自認無法帶領學校下,選擇向雲林縣政府提出辭呈。在這一波三折的教育改革裡,只見歇斯底里式的抗議與反對,卻未就政策方向誠摯地溝通與思辯,令人擔憂臺灣教育何去何從。

家長與民代反對理由包括:學生畢業後將失去競爭力;實驗計畫有如「乞丐趕廟公」,消滅古坑國中後,華德福學校將成為權貴子弟學校。擔任古坑國中教師而為此次華德事件發言人鍾筱彤則直指校長偽造決議,與會教師之表決與家長問卷接近乎全數反對,而華德福教育引入學校已造成家長疑慮,將降低新生報到人數,成為縣府醜化該校辦學與強化政策正當性云云。以上說法在法制或學理上能否站得住腳,容有討論之空間。

一、 學生受教權與競爭力

反對聲浪中,要求縣府收回成命,以全力捍衛孩子的受教權。確實,受教育權不但為現今國際社會所承認之基本人權,人民受教育之權利更為我國憲法所保障(釋字第382號參照)。其原因在於,為使每個人之人格健全發展,有必要對人一生中自我學習(主動的學習)與接受教育(被動的學習)之連續過程,加以嚴格保障。

在國民教育階段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基於教育本質之要求,作為教育對象之兒童越是幼小,即更應注重個別化需求,而非單一化。準此,華德福教育有其深厚哲學基底,該教育理念以人為本,重視每個孩子在成長過程中逐步開展,而這正切合於憲法對於保障受教育權利之意旨,若以縣府引進該理念教育,遽認侵害人民權利,稍嫌率斷。

退步言之,以宜蘭縣慈心華德福實驗中小學畢業生參與基測成績以觀,在「考試」競爭力上,亦未落於人後。部分過於憂慮之聲音,在筆者來看猶如傅柯所指將規訓內化,以執行自我監督而不自知,未能脫離傳統紙筆考試競爭之教育觀念。

二、 實驗與公辦民營

教育實驗之目的在驅動教育之前進,探究教育之道理。民初教育大家陶行知即認為「欲致知窮理,必先約束其境況,而號召其徵象,然後效用乃見」。是以,實驗並非要學生充作白老鼠,在實驗進行中仍須以學生受教權之完整不受侵害為其最高準則。

回顧中華民國教育史,建國初年即有蒙特梭利(Montessori)教學法、柏克赫斯特(H. Parkhurst)之道爾頓實驗室制教學法等實驗,臺灣近年來則有國中畢業生自願就學輔導方案、「九年一貫課程」試辦計劃等多數實驗之進行,若說臺灣當前教育已有若干成就,那麼部分原因應是根植於前人在教育實驗上不斷地嘗試與創新,方能獲得結實纍纍之成熟果實。

再者,公辦民營學校毫無疑問地即是公立學校,採取此類經營模式雖是為改善教學品質低落而來,但更重要地,係透過此一模式,將教育經營權回歸私人,在公、私部門合作之概念下,藉公部門經費扶植理念教育以型塑多元教育市場,最終仍在滿足家長教育選擇權與兒童受教權之需求。

由於此類學校係由政府編列預算提供經費,自然其本質上不同於一般私立學校,而具備了更高之公共性。準此,除政府依法律就教育事務進行合法性監督外,尚得以透過契約條款之約定,進行監督與查核,加上華德福等理念教育相當強調家長參與校務,在重重環節下,公辦民營學校尚非被置於法外空間,更非如脫韁野馬不受控制。

三、 教師教學自由

古坑國中教師指稱校長偽造文書,多數教職員皆反對引入華德福教育云云縱屬真實,理性人應能了解教師仍不得佔校為王,拒絕縣府就學校組織、教學內容等進行調整。蓋依憲法第110條縣教育由縣立法並執行,地方制度法第19條則規定各級學校之興辦與管理屬縣之自治事項,縣府享有管理縣立學校之完整權限,此外,該校教師與縣政府間存有公法上之僱傭關係,教師除受法律約束外,更應依契約之約定履行義務。

改變總是令人擔憂與恐懼,因為它可能開創向上提昇之機會,但亦有向下沉淪之可能,但吾人相信,透過理性溝通與說服,應能一步步地築起對於改變的信心與勇氣。教育改革不應是一場賭注,強迫眾人接受掀開底牌的驚喜或失落,教育改革須要更多的溝通與對話,彼此妥協與理解,在此脈絡下,誠摯盼望華德福等理念教育得以在全國各地綻放嫩枝新芽,延續臺灣1999年教育改革後之歷史新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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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崇銘,台灣青年智庫學會秘書長。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原文網址: 在淚水與辭呈之後 | 論壇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6/22/142-2721829.htm#ixzz1PystpmQ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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