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憑人們生活在赤貧中,就是侵犯人權
熱妮葉佛‧戴高樂─安東尼奧
代表法國經濟社會理事會
在國民議會一讀審議
《社會凝聚力基本法草案》
時的演說
1997年4月15日
主席先生,
各位部長先生們,
負責議案報告的先生、女士,
各位議員先生、女士:
我將要為各位介紹的經社理事會的立法意見,象徵著我國的民主開始步入一條新的道路,我切望如此。這份立法意見同時也訴說著一段相當長遠的歷史,經濟與社會領域的代表們夥同創建的一段歷史。早在1978年,即已吸取佩克尼奧教授[1]對貧窮所做的研究,經濟社會各界的代表們更參與了1987年若瑟‧赫忍斯基的報告,與最貧窮的人建立了真實的夥伴關係。多虧他們,多虧這位出身赤貧的報告人,理事會的成員理解到我們的民主並不完整,因為它容許人權持續受到侵害,他們理解到這些權利是不可分割的,是無法切丁切塊分送的。
歷經千辛萬苦,凝聚了眾多協會的共識,今天才得以將這部法律草案提交給各位。法案第二條明訂本法以尊重基本人權為目標,並以第一條“尊重每個人的平等尊嚴”為參照。很多人懷疑是否有必要將這些權利再次羅列,他們認為那是顯而易見的事實,何必多此一舉。各位,請務必相信,根本沒有這回事。
一個具體的事例,一件最近才發生的事,有好幾個月的時間,沒有任何機構插手介入一個住在帳篷下的家庭,理由是這個家庭在過去已經得到過協助。那意謂著在面對某些公民的時候,我們自由地決定不去落實他們應有的權利,好像他們不配得到,好像他們的痛苦不夠強烈,遠不及我們的痛苦所存有的價值!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特地將這部基本法交托給各位,希望透過各位,這部法律能成為全國性的投身,而那些尊嚴被否認的族群能從它身上找到庇護。
將對抗極端貧窮視為一場人權的奮鬥,這是法國的榮耀,它早已不是一場孤獨的奮鬥。這個問題已進入國際論壇,它是哥本哈根高峰會[2]的主軸,最近,這個議題在日內瓦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正式納入工作議程,六十多個國家一致通過萊安德羅‧德斯波伊先生所提交的《人權與極端貧窮的報告書》[3],這份報告出自法國的提議。
值此《歐洲聯盟條約》修訂前夕,及下一屆歐洲理事會領袖高峰會在斯特拉斯堡舉行之前,法國比任何時候都更該成為表率。
更何況,在法國一如其他歐洲國家,越來越多的個人與家庭在失去賦予眾人之基本權利時,掉進被排斥的行列,在在使得這樣一個對抗極端貧窮的投身變得更為責無旁貸。
在經社理事會1995年7月所提交的立法意見中,曾經以一種非常嚴謹的方式對反社會排斥的公共政策做了為期三年的評估。這份評估報告彙集了八百位特困百姓的經驗與想法,這在法國是前所未見的創舉;不僅如此,他也包括了第一線專業人士的看法與抗貧公共政策負責人的觀點。報告顯示:少有人被完全排除在社會政策之外,但同時很少人能夠持續且連貫地從這些政策中獲益。我們提出的這份意見的總結即是:形塑一部基本法,內涵旨在結合公部門與民間力量,為能一起根除極端貧困與社會排斥。
政府根據我們所提出的報告動手草擬一份法律草案,接著這份草案再度提交理事會,去年12月,我們針對這部草案再度提出一份立法意見,並經全體大會以絕對多數通過。在此,謹針對這份建議中的幾個要點提出報告,這些要點對於今日交付各位審議的法律提案仍是不爭的事實。
我們不願交付一份被大肆刪減的立法意見,一些現實主義者曾強烈要求我們這麽做。事實上,那是一種錯謬的現實主義,他們所依據的是一種偏頗的民主概念;那樣的民主是專屬某一些人,或在損害少數的情況下,保留給大多數人的民主。我們所要求的基本法卻是配得上真正民主之名的立法。
也因此,我們期望在本法第51條中所預設的評估標準能夠成為法治政府的保證,評估指標在於審視我們特困同胞的生活水準是否提升:如果我們不去反覆詢問最受排斥的同胞如今安在?怎麽過活?如何期望每個人的基本權利都獲得保障?
當我們的社會任憑窮人居無定所,甚至流落到馬路上;當我們將他們的孩子強制地從他們身邊帶走,卻不提供任何足夠的支援以便讓他們得以養育自己的孩子;當一項權利的取得轉變為對窮人私生活的控制;當我們把他們閉鎖在不穩定的工作中,既無法讓他們像樣的活著,也沒法讓他們對未來存有任何計畫;許多生活在困境中的同胞逐漸失去信任之心,他們不得不懷疑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尊嚴是否真實地存在。
我們必須重新蠃得這份信任,為此,我們應該向處境最困乏的人民保證:只要基本人權沒有落實在全體國民身上,我們的國家就會不斷地反躬自省。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所提的意見特別著墨於法律的前幾條,這些條款替未來訂出航向,它們應該繼續成為今後立法的三考。經社理事會提出的建議案中極重要的部分,即前幾條的條款被保留下來,讓我們感到相當欣慰。
這樣的一部法律能否產生積極的效用,端視我們與赤貧者進行對話的能力,還有我們如何想方設法來理解他們,並讓他們理解我們。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在本法中建議一種持續訓練的必要性,這種訓練包括三個層面:
首先是針對特困者本身的訓練,旨在讓他們得以表達他們自己,他們的生活,還有他們對自己、對社會的期待。
接著是對全體民眾的訓練,從學校開始,讓每個人知道,任憑人們生活在赤貧中,就是侵犯人權。
最後是對那些與貧困的族群有所接觸的專業人員與義工們的訓練。面對這些被鄙棄、羞辱所刻畫人們,面對他們經常的失敗及害怕孩子被寄養的恐懼…,由於缺乏合宜的訓練,致使專業人員經常感到無力及挫敗。這個讓專業人員得以更深入認識特困者的訓練,不只包括社會工作者,也應該包括教師、員警、法院的工作人員、行政部門的接待人員及醫療人員等。
對特困者、公民及專業人員的訓練是根除極端貧困與社會排斥不可或缺的環節,可惜在各位將要審議的法案中,很少提及這樣的訓練。
如果說訓練的詳細內涵並不屬於法律的範疇,那麼,下定決心、持續地往這個方向前進,這樣的必要性難道不應該在本法的前幾條就標示出來嗎?如此一來,國家就能支持並鼓勵所有朝這個方向發展的行動與創舉。
此外,我們也建議強化本法第三條,它關係到各項權利的落實。如果說各項繁複的行政手續對每個人來說都是件頭痛的事,各位可以想見,對特困者來說,有時這些手續就變成他們獲得權利的阻礙。我們曾經期望本法能夠規定相關的機構組織走出他們的辦公室,去和那些被剝奪權利的人民相遇。在卡爾瓦多斯省[4]的健康保險局曾經做過這樣的試驗,結果非常正向。
關於本法的特別措施,在我們提交的意見中,一直要求把這些措施當成邁向落實所有人的權利的階段性任務,而非對某些族群決定性的答復。挑戰極為巨大,各位都知道,今天要重新找回完全的獨立自主是極端困難的,比方說光憑《融入的最低收入保證金》是難以達成的。國立社會行動觀察所最近針對《融入的最低收入保證金》做了一份研究,他們的結論指出:不去申請這項補助的人是因為他們不想工作。事實卻非如此,許多貧困者與家庭已告訴我們多少回:他們沒有別的選擇。
在就業方面,我們的理事會在他前後所提交的兩份意見中,一再強調對抗社會排斥的奮鬥需要活耀的經濟政策、創造性的就業政策做支撐,如此一來,才能大規模地消除失業現象,協助特困者獲得真正的經濟獨立。
這個就業的核心問題迫使我們對提交給各位的整體草案細加思量,由於他以一種全面整體的方式在面對挑戰,他所激發的正義公平問題牽涉到整個社會:我們準備好要分享各種資源、文化與就業機會了嗎?分享到何種程度?我們就因此要批評這部法律沒能答覆它所激發的各種問題了嗎?
由於各位將對此法進行會商審議,我確信我們今天還無法衡量未來我們應該持續做出的改變。在表達彼此的共意之後,接下來,我們怎麼能夠拒絕重新建立機會的平等?
在本法的框架內,為了讓特困的年輕人能夠懷抱就業的希望,理事會期盼為年輕人所規劃的《個別化的職業融入》[5]約定期限能夠延長到三年。議會專門委員會在審議總結報告中建議將原本十八個月的規定延長為兩年,這確實是一個進步。但是,和特困年輕人共事的種種經驗指出:這樣的期限經常不足以成事。我們並非無知於財政的緊縮,但是,同樣的一筆預算,我們到底要選擇一個持續投注三年,引導出一個能夠獨立自主的年輕人;還是兩個過短的投注,導致其受益者在重新起步時再度變得一窮二白?
此外,我們也要強調《地方性的社會融入合同》[6]存在的限制,那些享有最低融入保證金中最有活力、受過較佳訓練的人最容易從中得益,那些困境最大、最需要得到協助的人反而被棄置在計畫之外。這就是為什麽我們要求延展《個別化的職業融入》的適用範圍,俾使這些成人也能受益。
在居住權方面,關於預防房客被勒令遷出的議題,我知道議會專門委員會所提的建議標示著一些真實的進展,與經社理事會所提的意見相吻合。無論如何,必須確保沒有人被迫經年累月地等待社會住宅的分發,必須確保沒有任何人被排拒在等待名單之外,為達成此目標,必須大力推展社會住宅的興建。
維護健康乃基本人權,但是本項權利的落實在法國領土內卻存在著嚴重的不平等,特別是取得醫療補助的各種規定。為了補救這項缺失,我們提出一些建議,俾使境內所有居民都能受益於某些省分已取得的進展。
大體來說,我們想要大力鼓舞各種地方性的創舉,同時又要確保政府在全國境內扮演好基本人權保證人的角色。
經社理事會在他所提交的立法意見花了一章的篇幅談論家庭政策,包括一些支持父母練習教育及家庭責任的措施。到目前為止,在面對這些父母所遭遇的困境時,我們提供的唯一答覆是控制,甚至是分離家庭成員。我們既然必須談到預算,那麽請大家別忘記,提供支持給這些父母遠比各種機構式兒童寄養來得便宜。這和住宅政策的邏輯一樣,那一樣的花費比較昂貴?是凝聚所有條件讓一個家庭得以獲得合適的住房,還是持續地經營緊急收容中心或不斷地支付便宜的旅館?
這部法案最大的缺失是看不到教育與文化方面的提議,這兩個領域是讓每位居民都能真正三與集體生活不可或缺的條件。大家都知道,一個成人能否成功,與他幼兒和學齡時期是否奠定良好基礎密切相關。一個餓著肚子讀書的兒童,一個因為付不起費用而無法三與校外教學及課外活動的孩子還剩下多少成功的機會?
教師與父母間的夥伴關係也是兒童能否成功的關鍵。那麽多時候,由於缺乏相互的理解與尊重,教師與父母無法合作。為了支持那些投身於這個夥伴關係的教師,本理事會三考若達德院長那份《極端貧窮與學習成就》的報告與里爾學區帶頭的實踐經驗提出幾點建議。
這場挑戰攸關百年大計,因為所謂的社會凝聚力是從學校就開始建立的。一位馬賽非常窮困的母親評論道:政府希望藉由這部法律減少社會暴力,但是,除非他減少特困者與其他人之間的文化差距,否則是不可能成功的。
本理事會提交的立法意見也建議一些機制的變動,俾使產生一個真正的全國性風潮,由中央帶頭,再從各大區及地方性的計畫落實。在國家層級,行動必需是跨部會的,由總理負責。這部法律草案的擬訂過程已開展了跨部會的合作新路,所以,千萬別再走回舊路。我們認為有兩個機構應該確保主要的合作夥伴能夠確實融入,並對此夥伴關係的實踐保持醒覺。
首先是“國立對抗貧窮與社會排斥政策理事會”,它的各項責任、預算及成員的組成都應該被加強、增補。打從這個理事會成立以來,我親自參與其中,我可以告訴各位,它的工作成果是極端豐碩的,它彙聚了行政部門、各層級的民意代表與民間協會的各個代表,當然,它的工作成果應該取得應有的重視。
第二個機構是“貧窮與社會排斥觀察中心”,有人懷疑它的實際作用,它是用來觀察窮人的嗎?當然不是,這個中心的挑戰在於接近第一線,它優先的使命是聯合實務工作者,為能採集生活在極端貧困中的百姓所擁有的知識。唯有如此,我們才能根據他們的經驗與計畫,不斷地和他們一起再次調整這些政策。採納這樣的步驟與方法,和最貧困的人建立夥伴關係,一起實踐本法所預定的政策評估,我們的國家才能真正給自己一個保證,保證自己邁向基本人權的實踐,一個為所有人而存在的基本人權。
各位的立法審議工作即將開跑,各方意見將充滿矛盾,但是我確信它也將充滿建設性,因為最貧窮的人對正義與友愛的殷切期待,也是我們每個人的期待。您們都理解到經社理事會認為我們應該敢於走得更遠,特別是敢於呼籲舉國的團結關懷。在這個領域,我們建議尋求一條動員全體公民的路徑,卻不加重國家財政的負擔。我確信各位也理解到,那些啟發了這部法律的極端貧困者與特困家庭希望看到各位能夠通過這部法案所訂的方向與內涵。由於各位將使這部法律生效,國家將正式地投入,法案所明訂的原則與應有的行動領域都將轉化為公認的條款,接著便應該賦予各種人力與財力資源的配置。
這麼一來,日益嚴重的社會分裂將不再繼續腐蝕我們的民主。納粹的壓迫加上維奇政府的共犯行為曾經讓我法蘭西國經歷了可怕的考驗,之後,我國再次簽署了一份公約,重申法蘭西共和國所秉持的價值。他不只重申這些價值,還期待給予一個新的勢頭 ,我們可以在“國立抵抗運動委員會”[7]的計畫中找到具體的內涵。
被侵略、壓迫,受到傷害與掠奪,即便如此,我們的國家還是凝聚起來,為了替解放後的法國擬訂計畫,準備實現一個真實的民主社會。當時,在各監獄、各集中營內,一種隱約的民族驕傲重新出現在法國人心中,其他同盟國家的夥伴們開始因為法國暴發的這鼓力量替自己找到希望。今天法蘭西立國的精神價值經歷新一波的衝擊,我們不能容許價值消退,更不能將這些不可分割的價值分解開來,毫無效率地東補一塊、西補一塊。唯一有效的回擊,唯一可行的路線是凝聚大家的力量,並且強烈地願意實踐更多的民主,那是赤貧者熱切的渴望,渴望化身為民主的創造者,這也是本理事會託付我向各位介紹這份立法意見的本義。
本文摘錄自熱妮葉佛‧戴高樂─安東尼奧所著《希望的秘密》,楊淑秀譯,2010, 黃山書社出版。
[1] 佩克尼奧教授(Bruno Pequignot),巴黎第三大學的社會學教授,曾于1978年於經濟社會理事會發表一份對抗貧窮的研究報告。
[2] 譯注:1995年社會發展世界首腦會議發表了《哥本哈根宣言》,會議承諾致力於解決貧困、失業和社會排斥等問題。這是歷史上各國領袖出席人數最多的一次世界會議。
[3]譯注:即是有名的《Rapport Despouy》,特別報告員萊安德羅‧德斯波伊(Leandro Despouy)先生在此報告中引用了若瑟‧赫忍斯基對極端貧窮的定義。讀者可在聯合國的下列網址找到這份報告的中文文本。http://daccessdds.un.org/doc/UNDOC/GEN/G96/130/25/IMG/G9613025.pdf?OpenElement
[4] 譯注:卡爾瓦多斯省(Calvados)是法國下諾曼第大區所轄的省份,濱大西洋。
[5]譯注 : 《個別化的職業融入》法文原文為Itineraires personalizes d’insertion professionnelle。
[6] 译注 :《地方性的社会融入合同》法文原文为Contrat d’initiative locale。
[7] 譯注 : 國立抵抗運動委員會(Conseil National de la Resistance),在戴高樂將軍的號召下,於1943年成立,凝聚法國境內各種抵運動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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